近日,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(chǎn)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師事務所聯(lián)合代理的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歐嘉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、邁蘭科技(廣州)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迎來終審判決,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(二審)駁回歐嘉霓公司、邁蘭公司等全部被告的上訴,維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(一審)的判決,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,并連帶賠償新氧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。
這一判決不僅為委托人新氧公司捍衛(wèi)了品牌價值,也對當下日益復雜的“加盟式”侵權行為予以了精確打擊,一審、二審法院還均判令被告公司的唯一股東承擔個人連帶責任,對商標被大面積侵權的維權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。
遭遇系統(tǒng)性碰瓷
要理解這起案件,首先要對新氧公司做個簡單介紹。新氧公司成立于2013年,是國內(nèi)領先的提供查詢、挑選和預約醫(yī)美服務的在線平臺。其“新氧”品牌業(yè)務覆蓋全國超過350個城市,吸引了數(shù)千家認證醫(yī)美機構入駐。2019年5月,新氧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,被稱為“互聯(lián)網(wǎng)醫(yī)美平臺第一股”。經(jīng)過多年經(jīng)營,“新氧”及“SOYOUNG”品牌在醫(yī)美及美容服務領域已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。
然而,巨大的品牌價值也引來了不少人的覬覦。自2021年起,一個名為“新氧汐顏”的“洗臉吧”品牌開始在全國多地出現(xiàn)。對方以歐嘉霓公司和邁蘭公司為核心,在廣州設立“總部”,在全國范圍內(nèi)(涉及湖北、四川、廣東、廣西等省份)大搞招商加盟。
對方的摹仿行為非?!跋到y(tǒng)化”。首先大量使用“新氧汐顏”、“新氧”、“Soyoung Washface”等標識,并在自己的加盟店價目表上列出“新氧泡芙清顏”、“新氧V笑”、“新氧修護”等;其次,對方在線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及小程序,自稱為“新氧汐顏洗臉吧總部”,公然進行招商加盟,并授權加盟商在武漢、襄陽宜城等地開設實體店,從門頭招牌、店內(nèi)裝潢到價目表、員工工服,全面使用侵權標識;最后,這一碰瓷行為由邁蘭公司(及其唯一股東)、歐嘉霓公司(及其時任唯一股東)和招商人員(負責湖北等地招商)等人共同運作,他們共同印制《新氧汐顏洗臉吧招商手冊》,手冊上同時留有三方的聯(lián)系方式和微信二維碼。
鎖定侵權證據(jù)
面對如此規(guī)模龐大且具有高度迷惑性的碰瓷行為,三聚陽光接受新氧公司委托,迅速展開了一場全面的調(diào)查取證。我方團隊通過線上存證,固定了對方自稱“總部”的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上的大量侵權及招商信息。
同時,團隊律師奔赴武漢、襄陽等多個城市,對“新氧汐顏”的加盟店進行實地走訪,并以公證取證的方式,獲取了其店鋪裝潢、價目表及服務流程的公證書等一手證據(jù)。
在取證過程中,我方團隊還發(fā)現(xiàn)加盟店的授權牌上寫著“邁蘭科技(廣州)有限公司”。更關鍵的證據(jù)來自被告方的內(nèi)部微信群聊記錄,這些聊天記錄在法庭上證明了歐嘉霓公司和邁蘭公司絕非彼此獨立,而是共同策劃、共同實施“新氧汐顏”招商加盟活動的核心相關關系方。
判決三大亮點
在掌握充分證據(jù)后,我方代新氧公司正式提起訴訟。庭審中,歐嘉霓公司辯稱他們只銷售化妝品,公眾號發(fā)文是“應邁蘭公司要求”幫忙宣傳,沒參與加盟;邁蘭公司辯稱他們沒參與,相關被告只是歐嘉霓的“員工”,是“職務行為”,涉及到的收款授權書是“偽造”的;加盟商則辯稱他們是普通加盟商,有“合法來源”,沒有侵權惡意。
面對被告的抗辯,我方律師憑借扎實的證據(jù)鏈條,逐一擊破了對方說法中的漏洞。最終,一審及二審法院采納了我方代理意見,判決亮點集中在以下三點:
1.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及共同侵權。法院認定,歐嘉霓公司與邁蘭公司未經(jīng)新氧公司的授權許可,在第44類美容服務上使用與新氧公司注冊的第18909386號“新氧”商標、第36339659號“SOYOUNG”商標相同和近似的標識,極易導致混淆,侵犯新氧公司注冊商標的專有權。法院還認定,歐嘉霓公司和邁蘭公司在“新氧汐顏”招商過程中,存在明確的工作溝通。多被告存在推廣、制定話術,擬定合同、收取加盟費等多項工作的合作。歐嘉霓的公眾號、小程序自稱“總部”,邁蘭公司則出具《收款授權委托書》并被列為加盟店的“授權方”。法院認為,雙方相互合作,在全國范圍內(nèi)共同對外開展“新氧汐顏”洗臉吧招商加盟活動,構成共同侵權。
2.股東個人承擔連帶責任。歐嘉霓公司和邁蘭公司均是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”(在侵權行為發(fā)生時)。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(chǎn)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(chǎn)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庭審中,上述公司的各自股東均未能完成這一舉證責任。法院據(jù)此判令,兩股東分別對歐嘉霓公司和邁蘭公司的債務(即50萬元賠償金)承擔個人連帶責任。
3.加盟商不能免除賠償責任。本案兩位加盟商試圖依據(jù)“合法來源抗辯”免責。我方指出,其在店鋪門頭、裝潢、價目表上全面使用侵權標識,已超出普通銷售者的范疇,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。尤其是其中之一被告,在被平臺投訴侵權后仍繼續(xù)經(jīng)營。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,認定二加盟商不能免除賠償責任,判令其分別在4萬元和2萬元范圍內(nèi)承擔連帶責任。
本案重要啟示
“新氧汐顏”案的勝訴,是三聚陽光在商標權保護領域,特別是打擊復雜加盟式侵權和追究個人責任方面的一次重要實踐。本案有以下三點重要啟示:
1.“甩鍋”行不通。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證據(jù)日益完善的今天,侵權方內(nèi)部的分工、聊天記錄、轉賬憑證,都將成為法院認定共同侵權的證據(jù)。
2.“空殼”擋不住?!耙蝗斯尽钡墓蓶|不要心存僥幸。在無法證明財產(chǎn)獨立時,法院“刺破公司面紗”將是常態(tài),侵權者必將為其個人行為付出代價。
3.“加盟”非免責。加盟商在選擇品牌時,有義務對品牌的知識產(chǎn)權狀況進行基本審查。盲目加盟“山寨”品牌,非但不能獲利,反而將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,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三聚陽光將一如既往,憑借專業(yè)的法律素養(yǎng)和嚴謹?shù)淖C據(jù)策略,為客戶的品牌價值保駕護航。